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3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