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诺文斯家具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6020号 原告: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地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