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裕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厦门裕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2957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世昌,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前进,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168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裕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世昌、石前进、*国锋、***、石国谦、***、石瑞才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裕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世昌、石前进、*国锋、***、石国谦、***、石瑞才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61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