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宏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财保2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宏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崔家村南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710083779W。
法定代表人:胡飞鸽,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4448T。
法定代表人:张武善,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宏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2021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21)陕0303民初4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日双方在本院调解结案。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宏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万元的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   龙   华
人民陪审员      魏菊红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牛咏梅
书记员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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