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4448T。
法定代表人:张武善,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双双,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4号西部阳光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64112400K。
法定代表人:张冬丽,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3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7502元及利息、执行费1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冬丽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晶
审判员 李凡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