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财保3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盛世广场22号楼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97916453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4448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陕0303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以本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理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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