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4568号
原告: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民。
原告: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杜贵平。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仪征市众兴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88-1号。
法定代表人:诸裕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仪征市众兴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