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平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杜贵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仪征仁波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征市人民法院(2018)1081执4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90×××34账户
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