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虎头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伟,莱州虎头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元通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南十里彭家村。
法定代表人:柳恩国,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婕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元通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