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H0K9N。
法定代表人:方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与蜀鑫路交口金色***所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7W6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26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