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02民初1085号
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各方当事人庭外调解,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仲才
书记员 刘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