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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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6966号
原告: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狮子岭开发区光伏北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716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银海路(***宅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20146064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赴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