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抱**委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8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由谁雇佣、***摔伤的具体原因和施工的脚手架由谁提供等问题,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庭审中,***承认是***叫他来干活,工钱也是***向其支付,且***抗辩其已将粉刷工程部分承包给***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和***参与本案诉讼,属遗漏当事人。此外,***在一审中已提出对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申请,在发回重审期间,可由当事人继续举证,若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具体时间,则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8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6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6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芝静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