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琼9002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琼海市执法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的(2023)琼海综执(劳应)理决字劳监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第6号《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执法局查明,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的晟景海岸一期项目中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琼海市执法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2023)琼海综执(劳应)理告字劳监第7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告知,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琼海市执法局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了被执行人的申辩意见,并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琼海市执法局经听证,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辩理由不充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19日向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第6号《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施工合同242462972.02元的2.5%足额存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61574.3元。并告知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向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琼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海府复决字(202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6号《处理决定》。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琼海市执法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送达(2024)琼海综执(劳应)催告字劳监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履行第6号《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琼海市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6号《处理决定》的决定事项,即:强制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合同242462972.02元的2.5%足额存储晟景海岸一期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61574.3元。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执行人琼海市执法局出具《关于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信息的函》,载明该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6号《处理决定》,有《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督促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过期保函续保的函》《琼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更新银行保函通知书》等相关证据相互佐证,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第6号《处理决定》后向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琼海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海府复决字(202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执法局作出的第6号《处理决定》。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第6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琼海综执(劳应)理决字劳监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事项,即强制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合同242462972.02元的2.5%,向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户名: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足额存储晟景海岸一期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61574.3元。由本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