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315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海南省***嘉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诉讼保全费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