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爱海路(***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琼海市。
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丛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丛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00元,由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