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爱海路(***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琼海市。 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丛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丛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00元,由原告琼海鑫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