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5386号 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295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华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6657716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已支付保证金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