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市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依据乘人之危产生的相互矛盾的证据作出的判决。本案一审法院在另案中,乘***身患脑梗、尿毒症,思维混沌,**不清,将工程款55万元变为24.5万元,把24.5万元变为分文不欠,再变为天建公司资助***24.5万元的伪造手续,骗取***在另案中撤诉。后***多次讨要,天建公司分两次共支付15万元,下欠9.5**发长又重新起诉,经执行给付。目前,天建公司仍欠***工程款320518元,***依法起诉。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据之前违背***真实意思立下的相互矛盾的欠条、证明、***、撤诉申请,驳回***讨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与法与理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天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曾在2018年以相同证据、相同事由诉至法院,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称自己当时意识不清醒,但他不仅能够出具***,并且能够独自到法院调解,可推断其意识清醒,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于2020年1月6日起诉要求天建公司支付协议剩余款项,可知***认可调解结果。如今***以身体不适为由,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天建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其在(2019)豫0181民初1341号民事案件中已经与天建公司在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向天建公司出具承诺载明,收到天建公司245000元后双方别无纠纷,并提交撤诉申请。天建公司同时出具的欠款条载明,天建公司欠***245000元,保证于2019年8月15日前付清。此后,***又以天建公司出具的欠款条为依据提起诉讼,诉请天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5000元。该案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以上事实,***与天建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已经双方协商处理及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且,***也并未就其出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行使撤销权。现***又以其在(2019)豫0181民初1341号案件双方协商期间患有脑梗、高血压、尿毒症等疾病导致思维混沌、**不清为由,否认其出具的***而另行主张涉案工程款,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与前诉行为相悖,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