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536622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学院***楼第二层1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507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由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由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对方达成协议,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20元,减半收取60460元,由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