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536622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学院***楼第二层1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507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由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由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对方达成协议,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20元,减半收取60460元,由上诉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