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9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市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天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