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某某室内装修工作室;青州市某某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91号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
路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P563P22。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城东新区御龙路1号
现代园林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江苏)
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
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1109371.4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银行存款1109371.47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
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
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