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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某某室内装修工作室;青州市某某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91号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 路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P563P22。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城东新区御龙路1号 现代园林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江苏) 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 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1109371.4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银行存款1109371.47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 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 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