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3297号
原告: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路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P563P22。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城东新区御龙路1号现代园林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告***(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荣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