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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某某室内装修工作室、某某(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291号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路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P563P22。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城东新区御龙路1号现代园林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申请人青州市**室内装修工作室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9371.4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371.47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3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