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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民初895号 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20 法定代表人唐农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89 法定代表人石田,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56元,减半收取16078元,由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