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8671号
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桐安路68-1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5元(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