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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8410号 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心泾村芙蓉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22674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7元(原告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