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1600号
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含山县铜闸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592059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