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1600号 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含山县铜闸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592059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