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6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港工业区良欣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华,男,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作。
原审第三人:上海卡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2370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献停,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卡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献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及上诉人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91元,减半收取11,145.5元,由上诉人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245.5元,上诉人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捷
审判员 翟从海
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