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尊路369号5幢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为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01.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骁
审 判 员 余甬帆
审 判 员 吴剑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少帅
书 记 员 奚康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