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747号
原告: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七里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盖世星。
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28号A2棟3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
原告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振涵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