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传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春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8号运河之东商业中心5幢3044。
法定代表人:李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姗姗,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王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圆,女,199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被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余子洋。
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春通货运有限公司、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