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755号
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金龙路北侧、工业四路西侧赣州市启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
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玻璃公司)与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丰和玻璃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丰和玻璃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