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755号
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金龙路北侧、工业四路西侧赣州市启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征捷。
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玻璃公司)与被告上海麟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丰和玻璃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丰和玻璃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丰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