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776号
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6301号第八幢3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