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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776号 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6301号第八幢3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