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3民初3056号
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洪坞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639号美保龙南楼B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