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959号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4704223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玉泉东路1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6096802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2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3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825民初959号案件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