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4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下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下傅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玉泉洞口1126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下傅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