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3民初411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镇府街6号东边第一间。 经营者:***,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雅苑街38号2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玉泉东路1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金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