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财保1号
申请人:**,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大方县鑫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迎宾大道财富新城B2幢1单元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洪根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学田村下青畈。
法定代表人:王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大方县鑫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立即查封大方县鑫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杜鹃锦苑项目352套商品房,面积39446.43平方米,价值181267985元;二、立即冻结大方县鑫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三、立即冻结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81284941.14元。**就前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赔偿限额为181284941.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