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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02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武彬,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武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0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杨武彬、**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1168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899.61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项。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杨武彬名下
×××
号帝豪牌车辆的产权进行了查封,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经向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地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红
印
审判员
屈文
明
审判员
贺娅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