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13民初351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号151。
被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号1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合心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6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10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沈阳合心供热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合心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夫妻关系,两人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15-4号151,被告***是原告楼上邻居。2018年2月13日,被告家暖气放风阀漏水,自来水管道冻裂漏水,单元楼长***发现楼道内淌水,并发现漏水是在被告***家流出。并通知供暖公司关闭供水设施及维修。此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大白、地板、衣柜等多处涉水,造成严重损失。就此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不在沈阳居住,被告走的时候把供暖停了,把钥匙放到邻居家了,后来邻居家把房子卖了,什么原因漏水不知道,被告方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1、原告所在小区未与我公司签订供水合同,同时水泵阀也未提交我公司,该小区的公共部分应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2、被告***冬天未关窗、未采暖,导致供水管线冻裂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3、我公司在都邦保险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对涉案管线所引发的财产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4、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我方认为过高,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家是我公司供水。
被告供热公司辩称,供热公司的管线没有漏点,报修后我们出的第一现场,发现是自来水表前冻裂,是我们义务帮助安装阀门,我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都邦保险辩称,自来水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承担相应的赔偿,通过自来水公司的描述,对漏水部分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管理义务,所以我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15-4号1-5-1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是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115-4号1-6-1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2月13日,该楼的单元楼长***发现楼道内淌水,并发现漏水是自被告***家流出。于是通知供暖公司进行维修,经被告供暖公司维修人员进入被告***家查看,发现系***家自来水表前冻裂,供暖公司随后义务帮助更换阀门,对漏水处予以维修。此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大白、地板、衣柜等多处涉水,造成相应损失。就损失数额问题各方协商未果,原告申请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辽宁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家损失为10,476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原告家由被告水务公司进行供水,被告水务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中保险责任约定为:本保单仅负责被保险人在皇姑区、沈北新区、虎石台、皇姑北于洪区所管辖区域内以及依法裁定的从小区进户门到用户水表前的管线含水表爆裂、漏水、加压浮球阀失灵、维修漏水造成的保险损失。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限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0时起至2018年7月18日24时止。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家屋内水表前冻裂,水管表前的维护责任应在被告水务公司负责,故水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水务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事项,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经鉴定原告因房屋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0476元,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鉴定费2000元,系为查明事故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76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