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强,济南济阳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72304N。
法定代表人:薛鲁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江公司)、第三人赵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赵广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鲁江公司向***支付欠付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鲁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鲁江公司将其承包的既有线宅羊线路宅科转运站综合楼、设备间工程分包给***施工,***如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在验收后进行了交付。2017年1月8日,鲁江公司与***进行了结算,并由鲁江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即赵广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最终工程总价款为1073503.25元。鲁江公司陆续给付部分工程款项,对剩余280000元工程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宅羊线路宅科转运站综合楼、设备间工程位于山东省寿光市,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