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恒道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994号
原告:山东恒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43576M。
负责人:黄秀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田,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72304N。
负责人:薛鲁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晓文,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恒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王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6日向原告山东恒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道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