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398号
申请人: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邓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明,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琪,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