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572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2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3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