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572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2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3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