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执恢3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安炳村,组织机构代码72969409。
法定代表人柳金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3万元、利息人民币7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3000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13号楼3梯606室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本院(2018)闽0322执恢328号执行裁定,上述房地产经依法公开拍卖并最终以1636160元被竞买。因被执行人有系列执行案件,上述拍卖款本案受偿117861.37元,无法全部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爱东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林 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