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223号
原告:**姜,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安炳村,组织机构代码7296949-4。
法定代表人**定,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姜与被告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