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闽0582民初3107号
原告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艺联公司)与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艺联公司与龙翔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艺联公司完成施工,龙翔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艺联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艺联公司要求龙翔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未明确约定,故本院酌定在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龙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龙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艺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艺联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其与龙翔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验收单,可以证明双方已于2014年11月21日对讼争工程组织验收。5#楼08单元审核报告表体现该栋楼最终结算价1452884元,艺联公司仅主张该栋楼总工程款1448862元,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5#楼09单元审核报告表体现该栋楼审核结果为:1.不下浮的总造价为503579元;2.下浮系数为5%的总造价为478400元;3.原清单项目下浮系数为5%,增加项目下浮系数为10%的总造价为468233元;4.原清单项目下浮系数为5%,增加项目下浮系数为15%的总造价为458066元。龙翔公司在该审核表书面确认同意按第3种方案结算,即按总造价468233元结算,艺联公司庭审时也主张该栋楼的总工程款468233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主要事实如下:艺联公司为龙翔公司装修御龙湾住宅小区5#楼08单元及09单元的室内工程。2014年11月21日,龙翔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2015年4月2日,龙翔公司向艺联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表,5#楼08单元工程结算价为1448862元,5#楼09单元工程结算价为468233元,上述工程款共计1917095元。2015年4月21日,艺联公司向龙翔公司发函,要求其应于2015年4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但龙翔公司至今仅付款1580000元,尚欠337095元。
一、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70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志阳 审 判 员  戴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培鑫
书 记 员  黄鹤鹤 速 录 员  林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