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7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信达,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嫩。
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373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13,993.7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13,993.7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雯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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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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