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739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原告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37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21)沪0118民初137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一行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5元,减半收取,计4,7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90元,合计8,382.50元,由原告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5元,减半收取,计4,792.50元,由原告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雯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