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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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9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7-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09652227。
法定代表人:陈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9民初166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东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炜